2008年5月22日 14:31:37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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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: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,英文译名为CHINA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,缩写为CNOPIED。

    第二条: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是由从事研促国际经贸与合作的机构、专业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、联合性、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,是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合作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
    第三条: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高举爱国主义旗帜,维护祖国统一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宏扬科教兴国战略,倡导“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”的精神,积极促成国际金融界、科技界、企业界来华投资合作,以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   第四条: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围绕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,面向全国,开展以下业务活动:
  (一)组织与提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信息与咨询服务;
  (二)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理论研讨与投资项目洽谈;
  (三)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;
  (四)通过举办洽谈会、研讨会及相关展会,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;
  (五)宣传与普及国际经贸合作的经济、技术、法律与业务知识;
  (六)组织编辑出版相关刊物;
  (七)促进与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;
  (八)维护国际经贸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;
  (九)表彰优秀国际经贸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,评审优秀论著和成果;
   (十)组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开展商务考察、经贸交流等活动;
  (十一)组织与开展其它与国际经贸合作有关的各项社会活动。

第三章 会员

    第五条: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
    第六条:申请加入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1、团体会员:
   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性部门与行业,从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工作机构和学术团体,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履行入会程序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    2、个人会员:   
    具有中级职称(或相当水平)以上的从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专家、学者和实际工作者,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履行入会程序,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
    第七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   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   2、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;
    3、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,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批准;由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    第八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 1、在本会内的选举权、被选举和表决权;
    2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    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   4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 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    第九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   1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   2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    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    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   5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    第十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交回会员证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    第十二条: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    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   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    3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  4、决定并提出本会终止事宜;
    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   第十三条: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,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: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: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    第十六条: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:理事会的职权:
    1、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    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长、秘书长;
    3、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;
    4、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 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    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    7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   8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 9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    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: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1、3、5、6、7、8、9项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/3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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