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
第 103 号
《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》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局 长 李长江
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
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、重量检验鉴定工作,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(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)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、重量检验鉴定行为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(以下简称《商检法》)及其实施条例,以及其它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、重量检验鉴定活动。
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、重量
检验鉴定管理工作。
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(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